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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全省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杭州监理 发布时间:2013-05-29 15:43:47

建建发〔2013〕8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今年以来,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相当严峻。截至3月31日,全省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9起、死亡10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4起、4人,分别上升80%和67%。这些事故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高处坠落和坍塌仍然是事故主要类型,各发生了6起死亡6人和2起死亡3人;二是事故发生地域分布广泛,全省有8个被考核单位发生了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给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工作造成了很大压力。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我厅特制定了《2013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2013年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今年以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状及本年度工作部署,现制定2013年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危险源和隐患的辨识、监控、排查治理和管理制度,全面排查治理建筑施工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力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有效遏制和防范一般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排查治理依据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3〕4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等有关文件和相关法规技术措施进行排查和整改。
    三、排查治理范围及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排查治理内容: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
    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
    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
    8.领导带班制度的贯彻执行;
    9.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等。
    四、排查治理重点
    将预防高处坠落、建筑机械伤害和施工坍塌等三类生产安全事故为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开展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和高大支模架事故为重点内容的治理,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工程师等关键管理人员到岗并履职情况;
    2.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情况;
    3.现场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包括塔吊、物料提升机等)进场备案、安拆方案编制审批审核、检查验收、安全监测检验、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
    4.脚手架、高处作业、深基坑、高大支模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作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审核、审批、交底、及验收使用等情况,其中深基坑、高大支模架必须全部检查;
    5.“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安全防护情况以及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6.施工人员居住工棚、临时设施存在隐患的排查,临时活动房搭设及验收使用情况;
    7.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审核、审批、验收及使用情况;用电设施设备安全与管理情况;
    8.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五、实施安排
    全省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积极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4月15之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排查施工安全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制定针对“隐患排查治理”具体的、可操作的工作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周密部署。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方案,请在4月20日前上报省建筑业管理局。
    (二)全面排查治理阶段(4月16日至10月15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并要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加强隐患自查和整改,做到边查边改,不留死角;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帐,实施项目周检、企业月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建档、督查。特别是已列入重点监管范围的企业和项目要加大检查、抽查监督力度。根据排查情况,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的,要及时督促项目进行整改,并加大对重大隐患整改的督办力度。充分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隐患的单位,确保所属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始终做到有序、规范,符合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我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定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
    (三)精心总结提高阶段(10月16日至11月30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检查评估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实际效果,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巩固排查治理成果,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在12月5日前上报省建筑业管理局。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工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起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针对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深入研究问题、提出有效对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隐患排查的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施工。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明检查责任,带队领导对安全检查负责,实行检查情况签名负责制。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检查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隐患整改无实效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以及失职渎职者要予以严肃查处。
    (二)强化各级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现场的监督管理力度,采取高强度、大频率的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是否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各项措施进行检查,要严格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按标准施工、按规范监理,坚决制止凭经验施工、按土办法操作。要在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的督查力度,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
    (三)注重工作实效,完善长效机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建筑工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到实处。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和有关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进行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巩固治理成果。
    (四)推进信息报送,总结活动成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时报送建筑工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以利于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进展情况,分析和掌握形势,积极总结成果,指导和推动今后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在6月30日、9月30日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施工隐患排查汇总表(附表2)、季度工作小结材料,报送省建管局。在2013年11月30日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开展建筑工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报省建筑业管理局(联系人:沈 申,电话:0571-85068057,传真:0571-8516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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